王义的这家企业很快被评为银川市重点保护企业。 2006年1月8日,银川晚报题为《市政协委员王义 ——发展非公经济创造中国药业奇迹》报道称,“他(王义 )在政协常委会和各种调研视察中,积极参政议政,多次认真撰写委员大会发言稿,就发展银川市非公有制经济建言献策,引起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走进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白色的墙壁上,挂着宣传标牌:“创造社会财富,服务健康事业”、“观念是资源,意识是资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工作、学会创新??”、“人为企业之本,我为企业贡献”等等。这些都是总经理王义亲笔所书。 王义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做企业,就是做人,只有做好了人,企业才能做成功。” 2000年,多维药业实现销售收入3814万元,创税达189万元,资产总计达到1.06亿元。“宁夏自治区政府及各级领导给予了公司充分的肯定与大力支持,将之列入自治区21家非公有制重点保护企业。” 2007年5月24日,银川市社科联在全社会组织开展银川市投资创业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永宁县委宣传部推荐的投资银川先进人物是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义。 在官方的口径中,“被推荐的这些先进人物都是在我市(银川市)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巨大成绩的优秀人才 ”。 几经变化的罪名 多维的报案让永宁公检机关非常重视。 2007年9月14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第88号起诉书指控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杨晋山提出管辖权异议。“我被捕是在北京,发博客是在广州,怎么说也轮不到永宁法院来审判我。”杨晋山说。 2007年9月26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2007年10月11日,永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晋山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杨晋山不能认同这样的定罪。他在自辩书中提到,“(发表在其博客上的内容)是根据本人亲身经历所写,还有的则是转摘自权威媒体和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公告??其大部分内容早已见诸于媒体,根本不是不为人知的‘隐私’”。 杨晋山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如果不是虚伪事实,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2007年11月4日,永宁县检察院决定撤回对杨晋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起诉。 此时杨晋山身在看守所,还没来得及松一口气,2007年11月8日,永宁县检察院又再一次以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对杨晋山的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杨晋山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2月2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银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永宁县法院作出的(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发回永宁县法院重新审判。 永宁县法院于是立案,但这时,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却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8年3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 检察院一次次撤诉又一次次公诉的同时,杨晋山依旧被关在看守所里。 2008年4月21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永检刑诉字(2008)第36号起诉书指控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再次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2008年6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